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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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网址:aqsiqgovcn),进入主页草案意见征询栏点击“《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请于2012年1月8日前将您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我们,感谢您的参与和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提高进口棉花质量,维护正常贸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进口棉花的境外供货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供货企业)实施登记管理和质量信用管理。

  第九条境外供货公司能够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代理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境外供货企业的委托书。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三)申请人自被告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补正申请材料,视为撤销申请;申请人不提供补正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仍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受理之日后组成评审组,开展书面评审,必要时开展现场评审。上述评审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经审核合格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对境外供货企业予以登记,颁发《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经审核不合格的,国家质检总局对境外供货企业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境外供货企业。

  第十五条不予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自不予登记之日起两个月后方可向国家质检总局重新申请登记。

  第十六条已登记境外供货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登记申请表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十七条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已登记境外供货企业应当在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查换证,复查换证时提交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换证的决定。

  第十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境外供货企业实行质量信用管理。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进口棉花的实际到货质量和境外供货企业的履约情况,对境外供货企业的质量信用做评估,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二)B级:A级境外供货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之一降为B级的;

  (三)C级:B级境外供货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降为C级的以及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

  第二十条从已登记境外供货企业进口的同合同、同发票、同规格的棉花发生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形,且发生的情形系境外供货企业责任所致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该境外供货企业的质量信用进行评估:

  (五)货物中发生严重油污、水渍、霉变、板结的棉包数量超越总包数的5%的;

  (六)货物包装发生影响运输、搬运、装卸的严重破损,破损棉包数量超越总包数20%的;

  (七)混有异性纤维、棉短绒、废棉和危害性杂物,经核查对企业导致非常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进口棉花发生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有关检验结果告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境外供货企业。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允许,收货人不得销售、使用进口棉花。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将进口棉花的检验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直属检验检疫局。

  第二十二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检验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来审核,初步评估确定境外供货企业的质量信用层级,并将评估结果及理由书面告知境外供货企业。

  第二十三条境外供货企业对初步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评估结果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辩,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复核,原评估结果有误的,予以更正。

  无异议或者期限届满未申辩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确定最终评估结果,书面告知境外企业,同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作出调整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层级,并通知检验检疫机构及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实施质量信用评估过程中发生复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应当暂停评估。待复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结束后,继续组织评估。

  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登记境外供货企业的质量信用层级按以下方式来进行动态调整:

  (一)A级境外供货企业进口的棉花发生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境外供货企业的质量信用层级由A级降为B级;

  (二)自直属检验检疫局书面通知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层级之日起3个月内,从B级境外供货企业进口的棉花发生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境外供货企业的质量信用层级由B级降为C级;如未发生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质量信用层级由B级升为A级。

  (三)自直属检验检疫局书面通知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层级之日起6个月内,从C级境外供货企业进口的棉花未发生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境外供货企业的质量信用层级由C级升为A级。

  第二十七条进口棉花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除提供规定的报检单证外,已登记境外供货企业应当提供《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境外供货企业的质量信用层级,按照以下方式对进口棉花实施检验:

  (一)对A级境外供货企业,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实施正常的抽样检验。

  (二)对B级境外供货企业,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在正常抽样量基础上增加1倍抽样量的加严检验。

  (三)对C级境外供货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在入境口岸实施在正常抽样量基础上增加1倍抽样量的加严检验。

  第三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棉花实施现场查验。查验时应当核对进口棉花批次、规格、标记等,确认货证相符;查验包装是不是满足合同等有关要求,有无包装破损;查验货物是不是真的存在残损、异性纤维、以次充好、掺杂掺假等情况。对集装箱装载的,检查集装箱铅封是否完好。

  第三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对进口棉花实施数重量检验、品质检验和残损鉴定,并出具证书。

  第三十二条进口棉花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的规定进行复验。

  第三十四条收货人应当建立进口棉花销售、使用记录以及索赔记录,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其记录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未建立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书面通知收货人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质量信用评估和检验监管工作档案。国家质检总局对质量信用评估和检验监管工作做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已登记境外供货企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撤销其登记。自撤销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向国家质检总局重新申请登记。

  (二)在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现场检查中被发现其质量控制体系没办法保证棉花质量的;

  第三十七条收货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有违法来得到的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违法来得到的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徇私舞弊,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出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棉花供货企业的登记管理和质量信用评估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口棉花,按照相关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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